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品規範簡要說明
最近媒體及網路報導或資訊傳遞食藥署針對攜帶超量自用藥品入境者,將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事,絕無此事﹗
為什麼要管?
A:藥品並非一般商品,許多國外的藥品品質未經過政府把關且無中文標示,民眾擅自購買服用、沒有注意正確用量用途、禁忌及副作用等,有可能導致傷害,且無法申請國
內藥害救濟,花錢又傷身。訂定相關規範是為防止非自用目的之藥品輸入,避免其流於市面,而危害民眾健康。
Q:這是新規定嗎?
A:不是,「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已行之多年,表內品項及數量是依據當時民眾出國旅遊攜帶藥品態樣而訂,食藥署將蒐集外界意見,會同財政部共同修正訂定公告,並透過多元管道加強宣導。
Q:只要攜帶超量藥品一定會被抓去關10年?
A:如果攜帶自用藥品數量超過限量表規定、處方藥無醫療證明或超過醫療證明之數量,則依關稅法相關規範,將逾限部分辦理退運或放棄。可是如果將帶回來的藥品拿去販賣,則由司法機關依藥事法衡酌個案事實,予以判決。
情形 |
處理原則 |
涉及法律責任 |
攜帶自用藥品入境,符合限量規定,或有進口同意證明文件、處方箋等 |
由海關逕予
放行 |
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2、6、14條 |
攜帶自用藥品入境,超出限量規定 |
依關稅法相關規範,將逾限部分辦理退運或放棄 |
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關稅法相關規定 |
於國內販賣或網路查獲販賣自行攜帶入境藥品 |
無照藥商 |
違反藥事法第27條,依同法第92條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輸入、販售
禁藥 |
違反藥事法第22條,輸入者依同法第82條規定,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販賣者依同法第83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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